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关理论和实践成果在宪法文本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背后有何考量,将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什么作用?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雷建斌对此作出回应。
雷建斌介绍,宪法关于生态文明方面的规定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并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序言。
二是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是完善国务院职权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在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雷建斌指出,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序言中根本任务、总纲中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国家机构中法定职责等共同构成宪法生态文明制度的体系化格局,集中体现出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生态文明制度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伟大历程中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宪法指引,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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