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全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时间决定如下:
一、全区县(市、区)、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选出。
二、全区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召开;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1年11月15日前召开;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依法选举产生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全区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