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修正草案的原则和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意见。7月25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个别因故不能参加宪法宣誓仪式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别因故不能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另外进行宪法宣誓”表述不合适。因故不能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属于特殊情况,含有允许相关人员请假的合理因素,与“个别”这个数量限定词搭配不合理,建议删除“个别”。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修正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见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在宪法宣誓场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要求。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2020年修正的国旗法、国徽法分别规定,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旗、国徽。建议把“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修正草案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见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一款)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将修正草案转换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建议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