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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意见的汇总

发布时间:2023-08-05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7月27日上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普遍赞成二次审议稿,认为为了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筑牢国家南方重要生态屏障,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建设,及时制定出台条例意义重大。同时,有5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7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二次审议稿提出了168条意见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起草组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特别是加强立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内容,要使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有可靠的法治保障;要与自治区党委作出的决定意见提法一致;起草组要与相关的法律专家封闭改稿,特别是要结合此次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建议逐条仔细斟酌,充分考虑内容是否全面、相关条文是否科学可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计划于明年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意义重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需要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内容要有干货,要有刚性,凸显广西特色;要把握好有利于发展、有利于保护的原则,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经验做法再总结、再概括,与法规衔接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出台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建设美丽中国和壮美广西有重要意义。建议注意学习跟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财经委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注意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突出促进导向,以正向激励为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进步很多,考虑更周全,整体更完善,但还有进一步完善、修改的空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尤其要处理好“五大关系”(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走在全国前列,通过立法发挥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面的引领、促进、保障作用,意义重大。建议认真学习、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继续修改完善;处理全面和特色的问题、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是具有前瞻性、倡导性的法规,涵盖生态环境保护方方面面,基于已经制定了很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法规,建议条例的规定更原则性一点,不宜涉及具体操作层面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标对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关系,打好法治、市场、科技和政策“组合拳”;对标对表现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成果转化、固化,体现管用、好用,坚持正面激励;充分运用代表进站履职的成果,充分听取基层代表和群众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更加突出广西特色;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规定的评估和论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精简篇幅,突出重点和广西特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扩大条例征求意见的范围,尤其要延伸到市、县以下基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文本多处运用了“应当”“应该”的表述,作为地方立法,约束性不强的词建议慎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倡导性、引导性、理念性的内容较多,约束性与刚性体现不足,建议进一步考虑相关条文规定如何操作、如何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和刚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要定位准确,主要作宏观宣示性的规定,为其他小切口单项立法提供总的原则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立法时机好,对广西意义重大,涉及面宽,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确保条例落实。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制定非常必要、及时。

  二、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框架结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促进”专章,包括重点支持政策、支持举措、重点支持对象等,让“促进”主题更鲜明;增加一条“各设区的市、自治县可以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章“建设规划”修改为“规划引领”,第三章“生态安全”修改为“生态安全与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生态文明建设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的内容;第五章“生态文化”修改为“生态文明文化”。

  (二)关于目的和依据

  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筑牢国家南方重要生态屏障,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为了切实履行好保障国家生态环境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快把广西建成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内容。

  (三)关于方针和原则

  二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系统治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所有的工作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在法规文本中是否可以不重复体现,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刚刚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修改完善相关表述。

  (四)关于政府和村(居)委会职责

  二次审议稿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与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中关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相衔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责,突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要体现解决目前广西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存在问题,建议增加人财物等方面条款,为确保广西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得到实施提供保障。

  (五)关于部门职责

  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明确为发展改革部门,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衔接的连续性。

  (六)关于公众参与

  二次审议稿第六条规定:“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修改为简称,如工会、妇联、科协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明确“公民义务”,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生态文明建设的义务,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在后续条文完善生态文明培育引导等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表述。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中增加“表达权”。

  (七)关于示范创建

  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标准,建立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体系,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由典型示范向整体推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自治区层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等内容。

  (八)关于规划编制

  二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年度计划”前增加“制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鉴于第二章其他条文均不涉及年度计划,建议对年度计划作出详细规定,或者删除第九条中的年度计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做具体规划时,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给广西今后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

  (九)关于规划和方案内容

  二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主要目标、指标体系、重点任务、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工程、保障机制和措施、责任考核等。

  “生态环境、林业、矿产资源、水利、交通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第二款应当单列一条。

  (十)关于规划和方案审批

  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前,应当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斟酌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批准程序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施方案是落实有关法规和规划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不宜提级到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审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第二款“研究处理”修改为“研究办理”。

  (十一)关于生态安全总体要求

  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筑牢国家南方重要生态屏障。

  “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控,加强水、气、声、渣、光等环境污染要素治理,防治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海洋等污染,加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同一生态类型区(包括区域、流域)协同促进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单列一条规定农村人居环境,强化环境有效治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一款“筑牢国家南方重要生态屏障”在第一条已有表述,且整个条例都有筑牢国家南方重要生态屏障的作用,建议删除重复表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增加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

  (十二)关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归并优化自然保护地,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推动国家公园建设,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明确国家公园的界定标准。

  (十三)关于生物安全

  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极小种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和栖息地保护修复。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口岸管理机构等,应当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和外来物种入侵防范体系,加强对入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依法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加强对造成重大生态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与治理,维护生物安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增加农业农村。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删除第二款中的“跨境”。

  (十四)关于生态保护修复

  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推进国土绿化、生态退耕、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退围还滩还海成果,提高森林覆盖率以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管理,对滨海湿地和内陆重要湿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石漠化片区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种草)、草原改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措施,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推进水土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地区的封育保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石漠化地区封育保护的前置条件过多,将“加强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封育保护”修改为“加强对石漠化严重的地区进行封育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中的“提高”修改为“提升”。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从项目建设准入阶段提前介入,将生态保护要求纳入项目环评范围,防止被损害后保护成本增加;明确项目退出环境修复责任。

  (十五)关于矿山修复

  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全面排查并消除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造成的风险隐患,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由政府承担职责的废弃矿山修复,指导、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废弃矿山修复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矿区风险。”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强化矿山资源保护性开发,集约节约利用,禁止掠夺性开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四章增加一条绿色矿山的规定,对矿山开发与保护提出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与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等关于政府及其部门的表述要一致。

  (十六)关于生态景观、山体山貌保护

  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山峰、丹霞地貌、森林景观资源、海洋景观资源、稻作梯田、古树名木等自然标志物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山体山貌保护、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山体山貌保护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山体区域位置、生态功能、水源保护、景观资源等划分山体保护等级,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名录中山体的保护范围,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实施山体修复治理。

  “建设单位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经批准从事建设活动,应当制定山体山貌保护和修复治理方案,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山貌完整。禁止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进行滥采乱挖等侵占、破坏山体山貌的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三款应当明确生态保护治理主体,即谁建设谁治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治理单列一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提高绿色发展意识,将条例落到实处。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山体山貌保护要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十七)关于岩溶(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一定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岩溶(喀斯特)景观资源进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分类保护措施。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岩溶(喀斯特)景观资源定期开展水文、地质地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调查监测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预防和治理岩溶(喀斯特)石漠化,保护岩溶(喀斯特)景观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桂林山水作为喀斯特地貌的明珠,建议突出保护桂林山水。

  (十八)关于海岸带保护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海岸带空间布局,按照海岸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实施分类保护,对开发强度、时序进行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海滩、沙丘、沙坝、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观,严格控制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矿产、围填海、炸毁礁石、设置排污口等改变地形地貌、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沿海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观,不得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线属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广西已经形成了关于海岸带保护方面好的机制,建议予以规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海岸线里沙滩和植被保护的内容;严格规范占用海岸线的行为,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和重要交通枢纽外,严禁擅自占用;明确在海岸带的建设要执行建筑后退线。

  (十九)关于生态经济总体要求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着力把解决发展方式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建议就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布局、实施碳达峰行动、循环经济发展、发展绿色低碳产业等增加倡导性条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落脚点、归宿点应是促进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建议突出广西地方特色,聚焦生态经济,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二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实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严格管控重点领域碳排放,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空间,稳定现有森林、湿地、草原、海洋、土壤、岩溶(喀斯特)等固碳作用,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的双控的意见》要求,斟酌关于碳排放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充分统筹传统工业有效发展和符合双碳标准之间的关系。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按碳排放交易标准对减排标准作出比较明确的界定,达到减排可计量、可交易的目的,通过立法增加经济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二十一)关于生态农业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展生态农业,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培育提升绿色农业品牌,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有机农产品认证”后增加“培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后增加“地理标志产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大力开展化肥农药减量施用的内容;增加农林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的内容;增加加强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有机农产品”后增加“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

  (二十二)关于生态林业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利用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优势,发展现代林草种业和木本油料、林下经济、木竹材加工、林化医药等产业,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本条及第二十九条“生态旅游”要进一步突出“生态”的特点和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有林场在推动林业产品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议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修改为“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国有林场改革已经通过了国家的验收,关于增加国有林场改革的内容建议斟酌。

  (二十三)关于工业绿色发展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制定落实财政、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的投资优惠政策措施,支持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科技含量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可降解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和节能环保服务等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环保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项目建设,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和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限期淘汰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推行绿色设计,构建绿色低碳制造体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法精神应与中央部署要求相符合,建议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的双控的意见》要求,斟酌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项目建设”的表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支持发展我区一流大学和职业技术学院打造绿色工业人才培养体系的相关内容,推动构建绿色工业学科体系、优化调整专业、推动传统专业升级,培养更多绿色工业专业人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深化细化关于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的标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依法制定落实财政、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的投资优惠政策措施”中的“落实”二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完善工业绿色发展的有关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旨修改为“生态工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县级人民政府无力制定金融和用地方面的有效措施,建议特殊事项如优惠政策由自治区层面统筹制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相关条款,鼓励通过技改的方式提升传统产业,保留产业链、保留税源、稳住就业,在发展中解决排放问题和污染问题。

  (二十四)关于绿色交通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发展多式联运、绿色物流,健全城乡绿色配送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乡公共交通运输体系,构建便捷通畅、立体化、智能化的城乡交通运输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新能源交通工具配套基础设施,推广普及新能源汽车,新增或者更换公务用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以新能源汽车为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西江黄金水道、北部湾远洋船舶的生态环保的内容。

  (二十五)关于绿色建筑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新建建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建筑材料循环利用,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更有针对性地体现南方绿色建筑的特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中“绿色建材”后增加“可再生能源”,以鼓励绿色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和光热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应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修改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

  (二十六)关于生态旅游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利用旅游资源,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态旅游,创新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与康养、文化、工业、现代特色农业、林业、气候资源等深度融合,培育和壮大旅居养老、森林康养、健康旅游等新业态,发展全域旅游。”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十九条“生态旅游”调整至二十七条。

  (二十七)关于生态海洋经济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规定:“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海洋经济发展,推动临海临港工业园绿色生态化改造,促进绿色临海临港工业集聚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未能有针对性地概括广西的生态优势,海洋农业养殖方面的污染是很突出的问题,建议增加“海洋牧场”的相关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海洋经济不仅是突出陆上、临海,还要向近海、深海新兴产业发展,建议增加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海洋环保、海水综合利用和海洋能源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斟酌“生态海洋经济”的表述;增加促进蓝碳发展的相关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专业上没有生态海洋经济的表述,建议条旨改为“海洋经济”。

  (二十八)关于资源循环利用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推进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循环利用和处置,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化发展,推进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物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改造和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实现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共建共享。鼓励和支持园区内企业进行废弃物交换循环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细化关于资源循环利用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三款明确提出“建设循环产业园区”的要求。

  (二十九)关于发展清洁能源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清洁高效利用煤炭,促进煤炭有序减量替代,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开发风能发电和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和潮汐能发电,有序稳妥开发水电,发展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推广应用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开发风能发电……”前增加“科学”。

  (三十)关于生产经营责任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制度,承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贯穿生产经营各环节全过程。

  “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国家规定的重点领域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商品包装的要求,即“提倡简约包装,禁止过度包装”,从源头上根治过度包装产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二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更加全面,将出现的新产品囊括进去。

  (三十一)关于禁塑限塑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治区对禁止、限制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

  “名录应当对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实施品类、地区、行业、时限等内容予以规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鼓励公众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区内禁止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强源头控制;“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实施品类、地区、行业、时限等内容……”顿号过多易引起歧义,建议斟酌词句。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鼓励公众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后增加“竹制品”,体现国家提倡的“以竹代塑”倡议。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充分考虑降低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成本,降低市场摊贩购买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成本,提升市场摊贩购买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积极性;加强宣传鼓励,让群众充分了解限制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围,意识到从环保层面优先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

  (三十二)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监测和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推动生态产品市场化经营开发,促进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加强生态产品品牌培育和保护,提升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足促进条例的定位,保护与多措并举统一,完善包括补偿、帮扶、支持、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具体政策,在保护的同时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细化生态品牌培育、建设的内容。

  (三十三)关于国际交流合作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家建立的多边、双边合作机制,加强同国(境)外重点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拓展智能家电、绿色家居、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品出口市场,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促进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增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开放合作平台,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保、新能源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交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东盟共建碳汇交易市场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加强同国(境)外重点区域的交流与合作”修改为“加强同国(境)外重点区域开展生态环保的交流与合作”;第二款“开放合作平台”修改为“国际合作平台”。

  (三十四)关于宣传引导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全国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生态文明公益性宣传。

  “鼓励开展生态文明宣传志愿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使生态文明的理念观念、文化、习惯深植人心,成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乃至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规则,建议设立类似“广西环保世纪行”的品牌,规定主流媒体的公益宣传法定职责,具体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全国环保日、世界生态日、三月三植树节、学雷锋活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和新媒体手段(如抖音、小红书、微视频等)开展常态化生态文明宣传。

  (三十五)关于教育培训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幼儿园应当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各级行政学院应当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学习培训。”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中增加家庭在生态文明教育方面的责任,即“倡导和促进家庭生态文明教育”,以鼓励父母对未成年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垃圾分类、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在第二款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增加一款“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参与生态文明教育培训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拓宽教育培训范围,增加中小学校开展生态文明养成教育的表述。

  (三十六)关于载体建设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支持将下列场所建设成为生态文明教育的载体: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科技馆;

  “(二)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

  “(三)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一项增加“科研院所”。

  (三十七)关于绿色生活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规定:“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拒绝奢华和浪费。倡导节约粮食,防止食品浪费。倡导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不购买过度包装商品。倡导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推行节能减排、垃圾分类等绿色生活方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不购买过度包装商品”;第二款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要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和绿色生活内容的自治公约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突出的村、住宅小区,经评比审定后授予生态村或绿色小区的内容,进一步加大引导力度。

  (三十八)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对水流、林草、湿地、耕地和海洋等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建立完善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

  “健全综合补偿制度,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将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全面纳入自治区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机制。鼓励、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建立健全跨区域重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建立国家生态补偿机制,或着从自治区做起,从自治区层面对生态市、生态县给予一定补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规范“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提法;增加一条建立省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三款删除“自治区级对下”的表述。

  (三十九)关于河湖、林、田、湾长制度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落实河、湖、林、田管护主体责任,完善河、湖、林、田管护标准,加强对河湖长、林长和田长的监督考核。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湾长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已实施几年,仍用“实施”不妥,建议把“实施”改成“落实”或者删除该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斟酌是否需要规定湾长制。

  (四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严重的,终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领导干部任免”内容,修改为“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十一)关于重点支持

  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项目支持、人才培养,帮助和扶持生态资源丰富、生态功能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敏感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山区、边境地区和有居民海岛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如果不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等,是否就无法支持?建议如果是支持老少边等地区,就不要加前面的限定范围,否则会产生冲突。

  (四十二)关于财政支持

  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加大政策优惠,做好财权、事权的匹配。

  (四十三)关于金融支持

  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发展绿色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开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担保机构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旨修改为“绿色金融”。

  (四十四)关于科研支持

  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力度,打造产业创新平台和载体,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开发、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二款科研机构之后增加“强化产学研结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重点支持绿色低碳、生态环境保护重要科技研发项目,由自治区层面加大生态建设领域科研经费投入,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人才的培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大力发展碳捕获、收集等减碳固碳技术的内容。

  (四十五)关于绩效激励

  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在项目、资金、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支持。”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完善绩效激励的内容。

  (四十六)关于人大监督

  二次审议稿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报告或对本乡镇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监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分运用人大的七种监督方式,增加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二款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是否可以与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合并,一起听取和审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要构建一种“1+N”的思路,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管总,避免与其他配套法规重复或抵触,便于开展执法检查。

  (四十七)关于司法监督

  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生态环境事件时,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纬度和经度,扩大覆盖面。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生态公益诉讼内容。

  (四十八)关于违反禁塑限塑规定法律责任

  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等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塑料制品的处罚是否过重,建议斟酌处罚力度。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第二款罚款对于小摊贩来说偏重,建议采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形式。

  (四十九)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恢复“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法律责任衔接条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等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其他类别的法规进行规定,或者进行“小切口”立法,在促进类法规中规定,不符合该法规的定位和目的。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8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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