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人大 > 正文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如下:

  

  西宁市 245名

  城中区人大常委会35名

城东区人大常委会35名

城西区人大常委会35名

城北区人大常委会35名

湟中区人大常委会35名

湟源县人大常委会35名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5名

  海东市 188名

  平安区人大常委会27名

乐都区人大常委会32名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4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5名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1名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9名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60名

  德令哈市人大常委会28名

格尔木市人大常委会31名

茫崖市人大常委会27名

乌兰县人大常委会24名

都兰县人大常委会27名

天峻县人大常委会23名

  海南藏族自治州 141名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33名

同德县人大常委会27名

贵德县人大常委会35名

兴海县人大常委会23名

贵南县人大常委会23名

  海北藏族自治州 96名

  海晏县人大常委会23名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7名

祁连县人大常委会23名

刚察县人大常委会23名

  玉树藏族自治州 149名

  玉树市人大常委会31名

杂多县人大常委会22名

称多县人大常委会21名

治多县人大常委会22名

囊谦县人大常委会28名

曲麻莱县人大常委会25名

  果洛藏族自治州 140名

  玛沁县人大常委会22名

甘德县人大常委会25名

达日县人大常委会26名

班玛县人大常委会22名

久治县人大常委会23名

玛多县人大常委会22名

  黄南藏族自治州 104名

  同仁市人大常委会27名

尖扎县人大常委会27名

泽库县人大常委会25名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5名


原文链接:http://www.qhrd.gov.cn/html/20/40553.html

上一篇: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 下一篇: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