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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删除第八条第二款:“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工作组、选民小组即行终结。届期内的有关选举工作,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负责。”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二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二款“重新确定的代表总名额应低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该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乡级人口总数超过九万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人口增长情况,重新确定人大代表总名额。”修改为:“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依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驻陕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出席所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驻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单位所在的选区进行登记。”

  删除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在驻地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第一款增加第六项:“在本选区的外来暂住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第一款增加第七项:“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登记。”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流动人口凭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委员会对流动人口进行选民登记后,应当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等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有选举权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监票人、计票人应在投票前查验其委托证明。”

  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另行选举后,当选代表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不再选举。”

  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十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到选举日的期限,可以少于选举法规定。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组织选民充分讨论,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十七、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jyjd/1301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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