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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召开《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定于2021年5月中旬,在西安召开《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名参加本次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内容(已公布在陕西省人大网[http://www.sxrd.gov.cn]),决定就下列事项进行听证:

  1.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外,另有五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业主。是否合理适当?

  2.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章第四节专节创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组建条件和方式、人员构成、职责范围、任期等作了明确规定。此规定是否必要?对规定内容有何意见?

  3.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经费、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方式。对此规定有何意见?

  4.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对此规定有什么补充修改意见?

  5.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八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区域的11种禁止行为。对此规定有什么补充修改意见?

  6.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公共收益的归属、用途、管理等作了规定。对此规定有什么意见、建议?

  7.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分别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非法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高空抛物,违法出售、附赠停车位等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对增设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处罚幅度的适当性有什么意见?

  8.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其他意见、建议。

  二、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是听证机构确定的在听证会上对听证事项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本次听证陈述人确定为20名。其中:1.业主代表5人;2.物业服务人代表5人;3.开发商代表2人;4.街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4人;5.相关专家学者、物业协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4人。

  (二)听证旁听人是在现场参加听证会的旁听人员,可以向听证机构提交与本次听证事项相关的书面意见。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旁听人10名。

  (三)报名条件,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代表不同利益群体,并遵守听证会规定,可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或者听证旁听人。

  三、听证会报名

  本次听证会采用互联网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的公民和单位代表,请填写公民报名基本情况表、单位报名基本情况表(报名表请在陕西省人大网[http://www.sxrd.gov.cn]自行下载)并以电子邮件发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箱:faguierchu2021@163.com。

  (二)报名时请一并提交对听证事项的书面意见,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和意见。

  (三)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5月10日24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并向确定的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发送听证会书面通知。

  报名联系电话:(029)63910605(请在工作时间内拨打)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4月28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报名表.doc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doc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gg/1297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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