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情况的中期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普遍认为,中期报告表明,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海南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探索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着重要意义。同时,针对中期报告提到的有关情况,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汤维建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海南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模式,将中央的宏观指导和地方的开拓创新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同时,加强海南立法功能,充分释放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以及地方立法权三权叠加的法治红利。希望海南进一步在三种立法权的划分和功能上,探索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立法板块清单,立体性地为海南的发展提供最为充分的法治保障。用立法来规划发展,用立法来实现发展。此外,抓紧探索,为《决定》在2024年底写出更好的收官报告、为未来海南发展提供更加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法治抓手。
苻彩香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加强指导,支持帮助海南统筹用好用足自贸港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形成叠加效应,加速推进自贸港建设。此外,视情况拓展到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法律,以此助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史耀斌委员说,《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实际涉及的面比较宽,和其他法律之间也有关系。因此,建议结合自贸试验区的总体建设评估调整以后对其他法律的影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或者适时对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或者暂时调整适用等,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