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首个关于加强未检工作的决定。
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简小文介绍,《决定》共14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力求每一条都能解决一个问题。
《决定》明确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决定》明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当重点加强的内容。针对当前性侵及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高发问题,要求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加大打击力度,回应社会关切。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职能、监督意见及公益诉讼工作作出规定。
《决定》完善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有效的配合衔接机制,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中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增加可操作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