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五十七条,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的原则、要求与管理体制,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地方粮食储备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区级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地方粮食储备工作。
《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加强信用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三是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的地方政府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储保管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管。四是任何单位与个人对地方粮食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条例》还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