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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和保障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决定 (草案)

发布时间:2023-06-02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人大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决策部署,推动本市在全国率先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发掘城市独特资源,构建强大消费实现功能,打造具备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国际消费目的地、全球消费资源聚集地、全国消费者向往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本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统筹推进、重点突破,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传承发展、创新引领,对标先进、循序渐进的原则,以特色化、差异化为方向,增强消费能力,集聚消费资源,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全面提升消费的国际化、品质化和便利化水平。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制定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各项任务。

   商务、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卫生健康、民政、体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交通运输、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本市立足城市布局和商业特色,打造国际消费核心承载区和主题鲜明消费目的地。

   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高标准建设海河国际商业中心、文化中心标志区、“滨城”消费新坐标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商圈,鼓励建设智慧商圈,培育高品质步行街和高能级商业综合体。

   市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规划资源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河、海、洋楼、古镇古街等本市特色自然人文资源亮点,分类施策,将保护、建设和利用有机结合,精细化塑造消费新场景,激发消费活力,打造一批彰显城市特色的消费名片。

   五、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聚焦消费国际化,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政策作用,发展邮轮经济、保税经济等跨境消费,打造集展览展示、采购交易、商贸服务、消费零售等于一体的全球商品贸易基地,多渠道扩大特色优质商品和服务进出口,吸引优质服务提供商在津发展,增强国际消费资源集聚能力。

   六、市商务、合作交流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引进进口汽车等产业链、中高端国际消费品牌,促进名品名店进津发展首店经济,鼓励品牌企业整合资源,设立平台总部、结算中心,发展和壮大消费类市场主体,提升国际品牌聚集度。

   市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资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振兴消费品老字号行动,支持食品、自行车、手表、工艺美术、日用化学品、纺织服装等本市产品的高端化、品牌化,打造更多优质农业品牌,扩大本土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七、本市推动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创建,积极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和协同发展,全面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和水平。

   市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深入挖掘和利用大运河、长城等历史文化资源,充分发挥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文化、津味美食、现代都市等旅游资源优势,支持开发打造旅游精品项目和路线,组织本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游客服务体系,推动旅游消费扩容。

   市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商务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传媒影视、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艺术等文化消费产业发展,建设文化休闲街区、艺术街区、特色书店、剧场群、文化娱乐场所群,打造文化消费集聚区,培育城市文化消费氛围,提升历史文化名城的国际影响力。

   八、本市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升级。

   市体育、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体育健身、赛事展览、运动培训、电子竞技等相关产业发展,支持承办国际一流赛事,打造国际赛事品牌,促进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商业等融合发展,把本市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体育运动之都。

   九、市民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培育医养康养、旅游康养、康复医疗等多元消费市场,推进健康产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打造健康产业创新区和健康生活先行区,构建以中老年康养为重点的康养消费服务体系。

   十、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商务等部门应当推进北方会展之都建设,完善会展业管理体制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持续降低办展成本。充分利用国家会展中心(天津)等展馆资源,积极培育数字经济、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医药健康、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领域的展会项目,提升展馆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和服务运营水平,构建会展业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大产业规模、做高产业能级,以会展带动城市经济发展。

   十一、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商务、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培育壮大时尚产业,支持举办购物、文化、创意、设计、运动、动漫、影视、科技、旅游等领域的标志性活动,发展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引育电影节、文化节、服装节、演唱会等时尚消费活动,激发消费新活力。

   十二、本市完善“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加大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投入,推广数字消费新场景,丰富数字消费产品新供给。

   市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新智造、新贸易、新服务等新型数字产业发展,培育电子商务细分领域领军企业,鼓励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居民社区布局智慧门店,推广“社交电商”、“云逛街”等新模式。

   十三、市和区人民政府及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特色和区域功能,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合理布局消费中心,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使城市景观与消费领域有机结合。支持闲置商业载体、老旧工业厂区、传统百货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改造为文创园区、商业街区、体验中心、综合体等新型消费载体。

   十四、市和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进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强化海空两港与“津城”“滨城”联通,优化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与商圈、商业街区、标志性景点等消费载体的交通对接,促进大型商业设施、大型体育场馆、文化场所、旅游景点等与市政交通的互联互通。

   十五、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治理,优化景观绿化,保护生态环境,营造宜商宜居的消费环境。

   机场、车站、宾馆、饭店、风景旅游区、博物馆、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识,优先使用国际通用标识。

   十六、市场监管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和消费警示,向消费者传递科学、理性、绿色的消费知识和理念,提升消费认知水平,健全消费维权机制和投诉快速反应及处理反馈机制,营造诚实守信、服务至上、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十七、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消费载体用地保障,降低商业用地、物流等企业经营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健康医疗、教育文化、休闲娱乐等消费领域和相关服务业对外开放,支持金融机构提升消费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街区、公园等场所开展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特色夜市、休闲文体等促进消费活动。公安部门应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流程,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十八、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引进和培育国际化、复合型商业运营、供应链管理、时尚设计、消费服务等专业人才力度,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为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人才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九、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外事、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入境消费便利度,完善涉外咨询和服务机制,提升国际通行、货币兑换、消费支付、离境退税等方面的涉外服务水平。

   二十、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在文化旅游、健康养老、消费品牌、优势产业、政务服务、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强化优势互补、协调联动,发挥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京津冀区域消费市场共建、消费资源共享。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和天津港应当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构建面向全球、贯通“三北”、便捷高效的运输网络,增强消费品集散和配置能力,提升口岸服务辐射功能,打造服务京津冀、辐射“三北”的进口消费品供给平台。

   二十一、本市加强消费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发挥国际友好城市等对外交流平台及媒介作用,建立对外宣传和城市国际形象推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合作,用好新媒体手段,讲好天津故事,提升城市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十二、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应国内外消费新趋势,调整和创新经营方式,探索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增加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培育发展自有品牌,持续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网络,不断满足国际消费高品质需求。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支持和参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鼓励社会团体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和能力,积极参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服务引导、沟通协调、行业自律等职能作用,为会员参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支持。

   二十三、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对《关于促进和保障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商务局局长 孙剑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关于促进和保障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决定(草案)》已于2023年4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背景情况

   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加快推进本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用足用好本市独特的文化底蕴和商业积淀,更好依托国内大市场,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从而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推动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计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关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天津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2021-2025)》的具体要求和本市工作实际,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职责体系。一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两端同时发力。二是确定建设的主要目标为打造具备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国际消费目的地、全球消费资源聚集地、全国消费者向往地(第一条)。三是确定建设的基本原则为统筹推进、重点突破,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传承发展、创新引领,对标先进、循序渐进。四是确定建设的实施路径是以特色化、差异化为方向,增强消费能力、集聚消费资源、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全面提升消费的国际化、品质化和便利化水平(第二条)。五是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商务等主管部门做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的职责(第三条)。

   (二)明确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建设标志性商圈,塑造消费新场景,打造国际消费核心承载区和主题鲜明目的地(第四条)。二是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创新发展政策,集聚国际消费资源,扩大特色优质商品和服务进口,加快培育本土品牌(第五条、第六条)。三是推动消费融合创新,促进文旅和消费、体育和消费、康养和消费相融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四是引领消费新潮流,依托国家会展中心(天津)等展馆资源,发展会展业,培育打造购物、文化、创意、影视、科技等领域的标志性活动,塑造推广数字消费新场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明确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保障措施。一是推动城市更新,支持闲置基础设施改造为新型消费载体,促进市政交通与大型商业设施、文化场所等的互联互通,美化城市自然和人文环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引进和培育国际化、复合型的专业人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三是提升入境消费便利度,推进京津冀区域消费市场共建,发挥天津港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对外宣传和城市国际形象推广机制,提升城市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四是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和生产经营者探索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增强培育建设的内生动力(第二十二条)。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tjrd.gov.cn/flfg/system/2023/05/22/0300281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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