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政府今年安排34项立法项目!附全名单—
《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近日发布。北京市司法局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解读。今年北京市政府共安排立法项目34项,其中,力争完成项目19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9项、政府规章10项;适时提出项目15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8项、政府规章7项。
据市司法局介绍,今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是围绕深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安排立法项目,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法治保障。
这34项立法项目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围绕持续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方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制定地名管理办法,废止实施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等。
二是围绕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订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废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废止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废止节约用水办法,开展制定可再生能源条例、修订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立项论证工作。
三是围绕着力增进民生福祉方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开展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制定供热采暖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动物防疫条例等立项论证工作。
四是围绕完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方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开展修订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修订“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立项论证工作。
五是围绕全力确保首都安全稳定方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制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开展制定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等立项论证工作。
六是围绕坚持依法行政方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审计条例草案,修订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废止行政问责办法,开展修订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立项论证工作。
“今年的立法工作突显三个特点。”市司法局新闻发言人郭卫介绍,一是加强涉外领域、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立法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是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建立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三是更加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具体项目安排:
一、力争完成项目(19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9项)
1.外商投资条例
(市商务局起草)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3.审计条例(修订)
(市审计局起草)
4.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起草)
5.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6.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应急局起草)
7.传染病防治条例(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民政局起草)
9.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根据立法工作进程适时推进)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0项)
1.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修订)
(市司法局起草)
2.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3.税收征收保障办法(修订)
(北京市税务局起草)
4.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5.地名管理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6.行政问责办法(废止)
(市司法局起草)
7.实施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废止)
(市司法局起草)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废止)
(市财政局起草)
9.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废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10.节约用水办法(废止)
(市水务局起草)
二、适时提出项目(15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8项)
1.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2.动物防疫条例(修订)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3.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4.可再生能源条例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7.供热采暖管理条例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8.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7项)
1.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修订)
(市司法局起草)
2.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4.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起草)
5.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6.“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7.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市国动办起草)
此外,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市司法局加强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