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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哪些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答:下列情形中,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其死亡、重伤或严重残疾,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举报人、证人等受到打击报复,致死其人身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的案件;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治疗,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渠道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法官可根据案件的相关材料,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同时案件当事人也可在诉讼阶段向法院主动申请司法救助。

  在具体执行中,贵州各级法院畅通救助渠道,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可以申请救助或依职权予以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困难的,由法官到其居住地调查家庭财产情况,代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行动不便的,由法官亲自上门将救助款项送到其手中,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来源主要有哪些?

  我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转移支付和省、市、县各级财政匹配。由于各地财政状态不一,部分地方匹配的资金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国家司法救助的需要。

  贵州法院充分发挥联动救助的作用,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对部分案件进行联动救助,解决下级法院国家司法救助金不足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得到及时的救助。根据中央、省里的相关政策,国家司法救助金还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

  

  我省采取了哪些措施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省委政法委在今年联合多家单位发布的《贵州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将司法救助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大幅缩短了司法救助案件的审查期限,迈出了我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

  贵州法院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在各级法院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逐步推进司法救助案件归口到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办理,提升司法救助案件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督导,对司法救助案件的受理、救助范围、救助程序、资金发放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初步形成了司法救助案件的统一处理机制。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司法救助案件的网上流程管理,实现救助案件数据的自动生成,为深化司法救助制度研究、改革提供了数据支撑。(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jdgz/zhbd/447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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