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
权益保护法〉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1.第一款修改为:“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
2.第二款修改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本省报考各类中等学校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
3.第三款修改为:“对享受照顾的考生,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照顾。”
4.删除第四款。
本决定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