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二审稿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为进一步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力度,草案二审稿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强化无障碍环境宣传教育、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充实相关规定;并将草案一审稿第五章章名由“监督保障”修改为“监督管理”,作为草案二审稿第六章。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职能。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删除草案一审稿第五条第二款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完善有关规定推动解决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中加装电梯问题。据此,草案二审稿将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单独作为一条,修改为:“国家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积极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一审稿一些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实践中的实际做法。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与公共图书馆法衔接,将草案一审稿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二是与选举法等规定一致,将草案一审稿第四十条修改为:“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选民参加投票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