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3%。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在本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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