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事别再做了
7月25日下午,在南宁市明秀东路明秀广场,一市民遛狗时不牵狗绳。
7月25日下午6时,在秀灵路南宁37中附近,一些摊贩在路边摆卖。
7月25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列出了在市民日常生活中需要重点治理的“十项不文明行为”清单(见下图),并与相关法律衔接,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要当表率
《条例》分为7章共74条,从执行公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生活、家庭生活、中小学生、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医疗服务、上网、行业经营服务、施工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比如,按规定投放垃圾;不私自占用共用设施、场所,不违法乱搭乱盖;不在公共汽车、地铁内进食;开车不打电话、不看手机视频;开车经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不从高空抛撒物品……
另外,《条例》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同时,《条例》对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慈善活动、无偿献血及自愿捐献遗体器官、尊崇英模等作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重点治理十项不文明行为
据介绍,6月中旬,自治区文明办组织开展了“全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问卷调查”,收到12.9万份有效回复。按照民意调查的排序,《条例》梳理出十项市民较为关注的不文明行为,并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条例》规定,各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照条例确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除了《条例》规定的十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各市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增加新的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遛狗不牵绳最高罚500元
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强占他人座位等,《条例》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其中,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他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而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侮辱英雄烈士可罚500元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歪曲、否认历史史实等方式,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另外,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地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地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文明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
目前,高铁霸座、恶意逃票、扒阻车门、车闹等铁路旅客的不文明行为,已被铁路客运部门纳入特定严重失信范围,并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为鼓励支持该做法,《条例》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存在上述不文明行为将在广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公开曝光。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和屡次实施不文明行为人暂时停止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务。
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体现“以诫为主”的精神,《条例》还建立“以役代罚”制度: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郭燕群/文 苏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