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是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场所,对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
为了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推进文化润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进行公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联系。
时间:2023年3月21日至4月20日
电子邮箱:650563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