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将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第一条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第二条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减免契税:
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条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纳税人,免征契税。
第四条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