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人民共同参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的民主,是人民诉求与国家发展同向同行的民主。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载体,承载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和实践。做好人大监督工作,要把党委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切、人大可为的事项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确保人民主体地位在人大工作全过程、全方位彰显出来、落实下去。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关切,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画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大同心圆。
人大司法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通常做法
近年来,各地人大在司法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方面进行了广泛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在每一个环节直接参与,最大程度凝聚社会共识。
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紧扣人民群众关心关切进行选题,将社会热点、司法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点作为选择议题的主要切入点,做到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开展监督工作前,在人大网站、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开展监督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将这些意见建议在执法检查报告和调研报告中充分反映,作为监督的重点。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以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人大代表为主体组成执法检查组、调研组、视察组开展监督工作。审议议题过程中,邀请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视察活动的专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介绍相关情况并发表意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梳理汇总审议意见后转相关机关研究处理。组织人大代表参加旁听评议法院庭审、见证执行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转交司法机关研究处理。
人大司法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创新实践
除上述做法外,一些地方人大对人大司法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做了探索,丰富和发展了全过程人民民主。
专项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首次专项评议,省市人大代表和律师、群众代表共计189人参加评议;2017年,听取审议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过程中,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在常委会会议上当场公布;2018年,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调研过程中,组织省市县(市、区)三级人大代表和律师、群众代表426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评议;2020年,对“一府两院”落实律师“一法一条例”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开展问卷调查活动。
专家参与和问卷调查。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邀请业务专家参与其中,对办案部门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202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省法院、省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中,组织专家顾问、民商事领域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对省法院、省检察院办理的部分民事抗诉案件进行了类案评查。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监督活动,委托相关部门开展问卷调查,提高监督活动的精准性。2021年6月,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委托第三方在全省范围内就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开展问卷调查,形成《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报告》,作为调研报告的附件,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阅。
履职评议。监督法实施后,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和2009年对该市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和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检察官开展了履职评议。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开展了履职评议。之后,浙江省的杭州、宁波等市学习台州市的经验和做法,先后对本市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开展了履职评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及云南省昭通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地人大常委会也都先后开展了履职评议工作。实践中,各地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做法主要是:随机选取该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分法官、检察官进行评议,对被评议人进行调研走访,评查被评议人办理的部分案件,听取被评议人的履职报告,对被评议人进行满意度测评,向被评议人所在单位转交评议意见。
回访当事人。2021年和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开展了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监督活动。为深入了解全省法院终本执行案件办理质量,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共抽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办理的49040件终本执行案件进行了电话回访,其中,省人大常委会随机抽取了758件终本执行案件进行电话回访,并对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电话回访全部无异议的230件终本执行案件再次进行电话回访。通过回访当事人,进一步核实了案件数据,督促法院做好办理工作,推动案件实际执结,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