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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村委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韶九社区居委会主任吴祥明接过时任民政部部长黄树贤颁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这是全国颁发的首张特别法人“身份证”。

  自2015年以来,我国村(居)民委员会往往经历着“有实无名”的尴尬境地,在商事登记、土地确权、财产登记等方面,纷纷碰壁。这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经营带来很大阻碍。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对村(居)民委员会的特别法人资格予以确认。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中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概念,首次见于1982年宪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分别于1989年、1998年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数量众多,为履行其职能需要从事一些民事活动。“有了这张证,居委会开展社会、经济活动事项将更加顺畅。”接过首张特别法人“身份证”,吴祥明显得格外激动。他对记者说:“以前最大的制约就是没有独立账号,用起钱来很被动。比如,我们社区垃圾分类做得好,有一次得了奖金就只能放在街道一个账号下,到想用的时候,就要层层审批,到处找领导签字。”

  在青岛市即墨区,2018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民政部门立即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予工作,全区1080个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发放工作全部完成。潮海街道北关村村委会主任黄斌说:“以前村委会办理各种事务都必须到街道开具证明,手续十分繁琐,难以办理经济往来、开具发票等事项,给村里事务造成诸多不便。现在获发村委会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后开展各项工作会方便很多,工作效率也将大大提高,村委会可依法开展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截至2018年底,全国所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拥有了自己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作为特别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再开具财产证明等二十几种证明。民政部指导各地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清单,深入推进社区减负增效,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享有独立法人资格,使其可以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主体地位得到法人制度的保护。由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特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所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营利法人的不同,而是要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职能定位,从事为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特别法人也是法人的一种类型,需要履行法人的义务和行使法人的权利。在涉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违法犯罪等情况时,需要依法对法人作出处罚,具体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今年7月31日,为落实民法总则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的有关要求,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填写,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特别法人“身份证”的发放和使用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rd.gd.cn/rdlz/lfgz/202012/t20201228_181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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