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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应坚持维护法治统一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共同行使,修改立法法应当遵循维护法治统一的基本原则,既要规范国家层面的立法活动,更要强调地方性立法不缺位、不越位,确保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

  今年是国家机构换届年,将于3月5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议程繁多,其中,一项立法议程——立法法修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大会审议”凸显出这部法律的与众不同。

  一部法律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地位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决定。立法法通过规定立法体制、权限和程序,规范立法活动,达到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统一的目的,属于我国宪治性法律。可以说,立法法是法律制定之“母法”,在依法治国过程中,通过立、改、废、释、纂等多种立法方式,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立法法这次修改成形于党的二十大以后,蕴含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合宪性审查”“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等丰富的法治元素,对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

  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共同行使,修改立法法应当遵循维护法治统一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治实践中,法律赋予省级人大和政府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2015年立法法修改时将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近年来,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规范性文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以罚款。由此,立法法修改既要规范国家层面的立法活动,更要强调地方性立法不缺位、不越位,确保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对地方制定通过的和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规规章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纠正。明确省级人大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审查标准,如是否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问题等,在尊重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基础上,省级人大常委会严格把关,正确行使批准权。

  立法法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地方协同立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地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政府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包括跨行政区的流域保护,都涉及地方协同立法。如一条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往往隶属于不同的行政管辖区,如果各自立法,互不衔接,很难发挥法律应有的统一规范和约束作用。近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有力指导下,云南、贵州和四川三省就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和联合执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四川省和重庆市就优化营商环境、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协同立法,效果也很好。显而易见,在开展协同立法过程中,由于各地立法的主体、形式和内容、程序不尽相同,利益关切不尽一致,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统一谋划、指导和协调,才能使协同立法更加顺畅、更有实效。(少楚)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3/92f83da59cde476d946ea389c81e66a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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