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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宪法、立法法、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省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地级以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等进行备案审查,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过去的一年,法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工作要求,与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努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开展备案工作的情况

  2020年,全省有关制定机关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共299件,其中:省政府规章50件,省政府决定、命令81件,省法院规范性文件11件,省检察院规范性文件7件,经济特区法规38件,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26件,地级以上市政府规章86件。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报备我省地方性法规共62件,其中:省级法规22件,设区的市法规39件,自治县单行条例1件。

  

  各制定机关通过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基本做到了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报备率、规范率、及时率分别为100%、100%、99%,对比上一年,报备率、规范率均保持了100%,及时率提高了1%。法工委会同常委会办公厅通过信息平台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和备案,认真落实“有件必备”要求;印发了2019年度备案工作情况简报,指导、推动各有关方面做好工作;会同监察司法委与省监委召开专题座谈会,就我省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将各级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推进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达成了共识。

  

  二、开展主动审查和专项清理工作的情况

  常委会办公厅将2020年备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发法工委和有关专委、其他工委审查。法制委、法工委采取使用信息平台进行智能辅助审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查研究、强化审查案例运用等多种方式,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对制定机关2020年报备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开展主动审查。对审查中发现问题的23件规范性文件,法制委、法工委主动与有关委员会会商研究,提出审查研究意见,将“有备必审”要求落到实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实施民法典等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着重组织开展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

  

  一是开展涉及疫情防控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对制定机关报备的10件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经审查认为,制定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和原则,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是开展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经清理,我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需废止或修改共18件,其中:地方性法规需废止1件、修改5件;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废止、修改各6件。截至2020年底,上述需废止或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已按要求完成废止、修改或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三是开展民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在玉妹主任的亲自部署下,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和实施民法典涉及的本省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清理工作指南。经清理,民法典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需废止或修改的共87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废止或修改的共31件。截至2020年底,需废止或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已完成22件,其余将按计划推进;需废止或修改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司法厅已协调列入政府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推进。

  

  三、开展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工作的情况

  2020年,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共收到公民、组织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共19件。其中,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5件,包括省政府规章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省法院规范性文件1件;不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14件。没有收到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要求。法工委加强与有关审查建议人联系和与制定机关沟通,会同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社会委等有关委员会对审查建议逐一进行了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审查建议人作了反馈。对不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依照规定分别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研究处理,其中有某市799名公民同时对4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因涉及公众利益,法工委及时向有权审查机关移送,并提出工作建议、要求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2020年还办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移送我省审查的公民审查建议2件,均为涉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问题。有公民提出,某2件地方政府规章超越立法权限规定了仲裁制度,且关于代理仲裁案件的人员范围、受委托的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法工委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移送审查涉及的问题征求制定机关的意见,会同省人大社会委进行研究,提出审查研究意见,认为该2件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没有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向审查建议人作了反馈,并将研究处理情况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四、开展纠正处理工作的情况

  一年来,法制委、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开展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对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妥善作出处理,认真落实“有错必究”要求。

  

  (一)纠正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

  经审查发现,某1件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关于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砍伐、狩猎、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爆破等危害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破坏海龟生活栖息场所活动的规定,与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相比,禁止行为种类少了四种,存在“立法放水”风险。

  

  某1件地方政府规章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防尘降尘措施或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下限低于省环境保护条例对同类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下限,存在不一致情形。

  

  某1件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古城区内经营者每日早中晚应当分别对其经营性场所进行全面自查、做好巡查记录的规定,与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比,增加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巡查义务,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情形。

  

  对于上述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已依法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督促修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规定

  某1件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城市经营用水价格按照经营用水加倍收费原则制定,对逾期不缴纳水费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和缴交滞纳金。经审查认为,此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城市供水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与上位法的规定也有抵触。随着城市供水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用水缴费行为的民事属性更加突出。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经营用水价格按照合理计价原则制定,同时对逾期不缴水费等民事违约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作了删除,且未对该行为作出缴交滞纳金的规定;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由法律设定。

  

  某1件地方政府规章,将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规定为在本地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准入条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和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等改革要求。

  

  对于上述存在不符合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已依法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以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

  法工委会同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委员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部署,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有力促进和保障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

  

  (一)着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在全省范围落实

  法工委在连续四年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大力推进和指导市县落实该项制度。至2020年底,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122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全部听取审议了本地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我省该项工作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省、市、县全覆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今年1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精心打造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升级版

  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常委会办公厅,在2018年完成信息平台一期建设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启动了二期建设,经多方共同努力,2020年11月全面完成了建设任务,打造了功能更加强大、使用更加便捷的信息平台升级版,实现了信息平台扩展延伸至省市县镇四级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使用、构建全省“一张网”目标;优化了电子备案、智能审查、意见征集、统计分析等备案审查主要功能和业务流程标准;拓展了智能辅助立法、立法计划、意见征集等立法服务功能;初步建立了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发布了我省地方性法规数据库;利用信息平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功能,先后制定和发布了3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汇编。

  

  (三)持续强化备案审查指导培训工作

  一年来,及时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班,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部署和指导,组织对省市两级人大及有关制定机关相关负责人和干部共1000多人次进行了培训,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全省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召开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2020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的精神要求进行传达和学习贯彻,提出贯彻意见。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处长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作辅导报告。举办3期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培训班,强化信息平台升级版和电子备案、智能辅助立法和审查、法规意见征集等重点功能培训。将备案审查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培训班的重要内容,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梁鹰主任就全面加强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授课。继续指导广州、茂名等5个试点市开展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并指导茂名市在全市范围创建示范县、示范镇活动,发挥示范单位带头模范作用。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法工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加强同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委员会的协作,全面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推动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抓紧完成省备案审查条例修改,保持同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相衔接;落实将各级监委规范性文件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的要求;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和省条例关于备案审查的原则、范围、方式、标准和程序等规定。深入贯彻党中央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巩固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实施成果,进一步推进报告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提高报告质量。强化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指导、交流和培训,适时举行全省备案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借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我省举办备案审查培训班机会,推进我省备案审查干部培训;进一步抓好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升级版的完善和推广使用,推进我省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研究出台指导意见,推动各市开展备案审查示范创建活动。

  

  (三)进一步做好有关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做好我省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内容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继续推进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按计划完成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修改。紧跟国家修法步伐,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后及时组织开展对我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回头看”。

  

  (四)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依托我省高校、研究机构、专业期刊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力量,加大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力度,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讲好备案审查故事,努力推进我省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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