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引人关注的是,此次立法法修改涉及备案审查制度的,不论是条文数目还是条款内容,幅度都比较大。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注重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
“此次立法法修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梳理、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通过概括提升,将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成熟经验成果吸收入法,同时也为下一步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提供了基础性法律支撑并预留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指出,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要考虑,是从完善和加强两个方面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制度化机制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这是备案审查首次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对于推进备案审查制度,构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体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都具有里程碑意义。”梁鹰指出,修正草案新增多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
修正草案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明确专项审查相关内容,修改现行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并单列一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持续开展重点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工作,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重要法律和法治措施的贯彻落实,是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一个亮点。结合近年来新实践新经验,修正草案明确法律法规清理制度,增加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维护法治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加强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提高监督实效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也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这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修正草案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
关于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的条件,修正草案在现行立法法规定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基础上增加“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意味着备案审查工作在过去强调的不抵触原则基础上又增加了对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研究。
提供基础性支撑为下一步完善制度预留空间
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此次立法法修改从基本法律层面为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供了基础性法律制度框架,并为下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作了必要准备和铺垫。这一点意义尤为重大。
考虑到各地方、各层面的实际情况,此次修法并没有对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得很细,仅是提供了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和基础。“这主要是出于非常重要的一个考虑,即为下一步工作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预留一定空间。”梁鹰指出,通过制度扩容把以往好的内容吸收入法,扩容后的备案审查制度将具有更大的张力,也有了很多的空间。
以备案审查衔接机制为例,2015年党中央提出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贯彻党中央的要求,近些年来,法工委对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过衔接联动机制移送的500多件法规、司法解释认真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将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2500多件审查建议,根据不同情况,移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此次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这就从根本上为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提供了法律机制保障。”梁鹰说。
让人期待的是,在立法法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框架和机制体制之后,接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等方面也都会有一系列举措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2022年度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研究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制度体系,提高全面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水平。(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