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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新时代广东精神文明建设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明是现代化国家的显著标志,推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得到新提高、达到新高度,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要求和重要保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大任务。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强化责任担当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两会广东代表团审议以及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时,都对我省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反复强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精神文明教育,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省委十分重视精神文明工作,2020年7月召开了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对加快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进程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和李玉妹主任高度重视,将《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增补为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成立了由省人大社会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文明办、省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在深入调研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2020年11月和2021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两次进行了审议。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制定《条例》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具体举措,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新时代广东精神文明建设,持续提升支持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文明服务水平。

  《条例》内容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推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广东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我省也制定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相关政策文件。

  制定《条例》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内容,注重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文明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关系,把握法律干预社会生活的尺度,将分散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有效整合,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推动提高社会道德水平。

  《条例》明确了各类文明行为准则,促进文明行为养成,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鲜明价值导向。

  一是明确公民树立国家观念和尊崇保护英雄烈士的义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这些规定为推进群众性的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明确各类文明行为准则。《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瞄准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校园、网络、家庭、饲养宠物等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如针对手机外放音量过大影响他人,驾驶机动车快速通过积水路段妨碍他人,驾驶非机动车逆行、乱穿马路,随意停放车辆,在公共场所给电动车充电造成火灾隐患,遛狗不牵狗绳等老百姓反映热烈的问题,《条例》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驾驶非机动车不逆行,不乱穿马路”“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等。这些规定针对性强、可执行性强,为引导和推动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提供了制度遵循。

  此外,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条例》从文明行为角度作出相应规定,要求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和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列举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避免餐饮浪费、践行绿色殡葬等文明健康环保生活方式,引导公民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对实践中已达成广泛社会共识的倡导性文明行为,如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参与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引导树立道德新风尚。

  始终以问题为导向,力求法规制度措施务实管用

  我省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复杂多元,社会治理涉及面广、难度大。当前仍然存在不文明行为屡见不鲜,文明行为促进软硬件设施保障不到位,文明行为社会氛围不浓厚等问题,社会成员的整体文明素质与我省当好“两个窗口”的重要地位还有差距。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提倡、鼓励、奖励、惩罚等多种手段,探索在措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促进和引导道德规范的养成和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尊重和体现事物的客观规律,通过法律来提升道德底线的过程中,既不止步于当下文明水平只做简单的归纳,也不脱离社会实际盲目攀高,将重点放在明确各方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健全治理机制上,条款内容较实,篇幅较短,力求有效管用。

  第一,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建立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条例》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村(居)两委各自的职责;规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等内容,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二,完善促进和保障各项措施,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条例》明确了促进和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各项措施。一是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重要抓手,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五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职责,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推进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二是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服务等保障。三是规定政府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信息,鼓励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此外,《条例》还突出保障实施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的个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

  第三,健全治理监督机制,明确治理不文明行为保障机制。《条例》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有关方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文明、网络文明、投诉举报等方面的治理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文明行为促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文明创建工作周期制定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并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该规定赋予了广东各市依据工作实际治理不文明行为的空间。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注重践行全过程民主

  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努力将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体现在法规制度设计中,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组织赴有关地市开展调研,向省直有关单位、21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社会公众等方面广泛征求意见。为了解基层群众的呼声,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座谈会、论证会、表决前评估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以及交通管理、医疗、学校、社区等方面的基层实务工作者对《条例》的意见建议。

  为更好地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提高征求意见的针对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今年3月下旬,委托珠海市香洲区、河源市和平县、肇庆市高要区、清远市清城区人大常委会等四个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分别聚焦医疗文明、校园文明、交通文明、网络文明4个专题开展立法调研。各单位高度重视这次专题立法调研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分别就医疗、校园、网络、交通、家庭等领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实务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各方面反映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群众文明行为意识不够强,对医疗、网络、校园、交通、家庭领域文明行为的认识不足,对创建文明行为的社会共建意识不强。二是不文明行为仍然比较普遍。如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抢占机动车道、闯红灯、乱穿马路,车辆乱停乱放等现象屡见不鲜,学生在校园外存在较多不文明行为。三是文明行为软硬件保障不到位。如在医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存在医疗服务管理队伍建设不足、卫生服务功能不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在交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存在停车位等交通设施缺乏,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对这些问题,《条例》都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着力推动解决各类顽症固疾,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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