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印发。提高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质量,是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质量强国的内在要求。设区的市人大开展地方立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指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贯彻立法法和《纲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地立法、立高质量的法。在具体工作中,笔者认为,应理顺量和质、大和小、权和责、稳和变、德和法五个关系。这五个关系,常见于实际工作之中,既带来困扰,也带来警醒,理顺了、处理好了,就能进一步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理顺量和质的关系,做到量精质优。立法数量过多,在地方立法力量有限和考虑立法成本的情况下,哪怕是全力以赴,但疲于应付很难做到件件立法质效很高,而且难以可持续。实施的效果也不好保证。数量少一点,是不是就可以完全保证立法质量,如果用心用力不够,恐怕也不好办到。但数量少,只要聚精会神,就能够保证质量,而且可持续,这就是精。因此,设区的市人大要立足于立法权限,按照上级人大的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同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求真务实、量精质良地做好年度立法工作。当然,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的情况特殊,另当别论,但也应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
理顺大和小的关系,做到大小适当。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设区的市人大立大快头、大制作的法,不宜太多。更多的立法应该坚持小切口,坚持小制作,坚持急用先立,不求大而全,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着眼于有特色、可操作上下真功夫、真下功夫,确保立得快、质量高、行得通、真管用。总之,法规的规模大和小,要从实际出发,着眼立法质量,适当为宜。
理顺权和责的关系,做到权责一致。目前,设区的市人大绝大多数的立法,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方面,大多由政府部门起草。部门起草的优势在于,作为执法机关、管理机关清楚问题所在,起草的法规草案针对性强,同时也利于通过后的执行。但部门起草也可能带来部门利益法规化、部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虚化或弱化的倾向和问题。因此,对于部门所起草的法规草案,在审议中,应理顺和规范权责,做到有权就有责、作为要负责、不作为要担责、权责相一致。
理顺稳和变的关系,做到稳中有变。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就决定了法规制定以后要相对稳定,可改可不改,坚决不改。但也不能因循守旧、一味求稳、一劳永逸。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稳中求进、以变应变,该改就要改,改废就要废,确保地方法规符合上位法的精神、符合实际、高质量,确保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理顺德和法的关系,做到德法结合。法,主要表现为他律;德主要表现为自律。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法,还是德,都有它的优缺点。法与德,单独运用,都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也有鞭长莫及之处。因此,立法要发挥德的作用,立德要发挥法的作用,做到德法结合、德法相济、相辅相成。具体到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中,在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同时,扎实推动民主立法,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倡导美德懿行,尊重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使所立法规为人民发自内心地拥护和遵守,确保所立法规立得住、律得了、用得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