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7日,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完善人大议事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高质量高水平履行职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修订的必要性
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省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履职行权的基本方式。省人大议事规则是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重要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原议事规则于1994年制定,分别于2002、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正,对保障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同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预算法、监察法等法律陆续修改或制定,对规范改进人大工作作了新的规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实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有必要全面修订省人大议事规则。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落实上位法要求,对议事规则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加以修改完善。注意与本省相关法规的衔接,对有关具体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三是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和外省市人大的经验,总结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创新成果,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根据实践发展确有必要修改的,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
三、主要内容和亮点
议事规则共十章六十五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牢政治方向。为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治建设,议事规则明确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部署,一是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并根据我省近年来的实践,增加有关会前工作报告征求代表意见、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三是根据近几年的实践经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扩大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事项,增进人民群众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过程的了解,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和报道,还规定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设发言人和新闻媒体采访等内容。四是设定“公布”一章。对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和公布载体作了规定。
(三)严格会议纪律,明确会议要求。为持续改进会风严肃会纪,形成务实高效的良好会风,一是根据实践做法,进一步完善代表请假制度,要求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应当报代表团并由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批准。还增加对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纪律要求。二是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参加选举和表决,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四)顺应新形势新变化,提高议事质效。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客观要求。总结近年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背景下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一是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二是规定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三是明确规范大会的表决方式,规定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及其他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因特殊情况不能或者不宜使用表决器的,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四是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电子化报到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五)结合我省实际,完善议案审议和计划、预算审查程序。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结合多年来工作实践,完善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的处理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程序,明确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参加,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加。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代表。三是明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选举和辞职有关内容。一是结合地方组织法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细化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程序的规定,明确了具体的表决方式。二是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我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三是增加代表辞职后有关职务相应终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