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三、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可以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部分内容作单项重点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全省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工作,负责年度综合报告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向负责起草和报告具体工作的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五、省人民政府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和省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计划,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根据相关审计情况汇总,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一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参考。
六、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与。专题调研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根据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省人大财经委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形成初步审议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省人大财经委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内,每年听取和审议一个专项报告,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审议书面综合报告。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听取和审议单项重点报告。听取和审议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八、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综合报告、专项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参加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
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送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与问责情况的主要内容。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与问责情况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两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四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与问责情况应当在六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与,督促整改落实。探索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省人大财经委对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和整改与问责情况的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初步审议意见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和整改与问责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一、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与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定期举行工作会议,通报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情况。
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多渠道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汇总相关信息,视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日常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相关工作,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信息互联互通。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日常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定期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十三、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四、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省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五、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1/06/11/0193079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