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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