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人大代表的履职表现,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建立公正合理的代表履职评价机制,确立公平公正的客观标准,科学合理地评价地方人大代表的工作表现,既可以促进代表积极履职,也可以提高代表的工作能力,提升其参政水平。
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政治需求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实施,主体是代表,工作开展靠代表,工作水平看代表,工作潜力在代表。
因此,代表履职表现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程度,关系到人民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效果与水平。建立代表履职评价机制,对代表履职行为进行规范,有助于推进代表履职成效,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政治需求。
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律需求
为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代表法》从法律层面对代表履职进行了保障与规范,对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详实的规定,为代表履职提供了方向与目标。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完善代表向选民和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的长效机制,要将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整体跟踪并及时向选民反馈。
加强代表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和督促代表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利,严格依法执行职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建立代表履职评价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代表履职进行细化量化,提升代表履职的动力,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是创新人大工作的客观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全面深化改革在当下已经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助推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人大工作的创新和改革也必然是主要方向。
其中,代表的履职评价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做好当下人大代表的履职评价,激发代表自我实现的需求,提高独当一面的履职水平,需要高效而合理的履职评价来体现和保证。在此基础上,选民、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各界群众才能形成群策群力提质效、谱新篇的人大工作良好局面。
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现实需求
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行为禁止内容作出了具体要求,但是没有明确内容体现对代表履职的反馈和跟进机制,也没有面向全社会的公开、透明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这就导致出现诸如代表举举手、开开会,甚至只挂名字却不参与调研视察、不提出意见建议,不倾听民意民声等现象,这样的代表履职行为如何让选民满意,这样的代表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所以,对代表履职评价是法律的要求、民意的要求,也是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增强选民的参与热情,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运转效率的有力途径。选民通过积极透明的监督和评价,能够改善部分选民和代表忽视选举和人大工作的状况,在评价主体、客体和组织者充分发挥评价作用的前提下,有力推动代表积极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作者|何家利 孟飞(大渡口区人大常委会)
编辑|常畅
审核|曾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