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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06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5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共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
一审后,我们密切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情况。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我们立即对照新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修订草案进行研究,并书面征求了“一府一委两院”、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的意见。
10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了法规案审议的审次、程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比较全面,建议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同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衔接统一起来。法制委员会认为,立法法和《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修改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和本市的立法工作计划,为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统一,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中备案的规定在第七章,但第七章名称没有备案的表述,无法充分体现依法备案的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七章的名称修改为“公布和备案”。
三、为做好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衔接,并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表述,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六款)
此外,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表述,对修订草案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主要涉及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六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bg/202212/t20221204_2870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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