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7日下午对《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当前香港社会对于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香港国安法如何适用等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阐明有关条款的含义,明确解决有关问题的方式和路径,对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香港国安法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必要的、恰当的。作出这一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依法治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一项重要举措。国务院提出的释法案文建议稿是可行的,能够有效解决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赞成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关解释。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一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释法案文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释法案文建议稿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释法案文建议稿第一自然段结尾增加“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提出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增加有关内容,有助于明确国务院议案提出的背景和来由,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解释香港国安法是有实际需要的,具有现实针对性,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将释法案文建议稿第二条中的“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修改为“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可以进一步明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的含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释法案文建议稿第三条中的“上述认定的问题”一句的表述不甚清晰,结合行政长官提出的有关报告,建议将这一句修改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有关表述作出修改完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释法案文建议稿作了一些文字表述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指导督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快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完成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本地相关法律。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解释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