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草案27日再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修正草案二审稿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增加“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容。同时,还增加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内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
立法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对法律、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的公开形式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公开的内容。修正草案二审稿将这两款分别修改为:“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法规、条例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修正草案二审稿对上述规定中列举的事项范围进一步予以充实完善,增加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容。
此外,修正草案二审稿还总结了近年来常委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实践经验,增加了有关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的内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