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耕地保护现状,对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按照人均耕地面积将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划分为三类地区。其中,一类地区税额标准为37.5元/平方米,二类地区税额标准为26.25元/平方米,三类地区税额标准为18.75元/平方米。
二、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暂不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决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