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神,根据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委员和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中增加“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三是防止外来物种侵害,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对与毗邻国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合作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 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