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三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预备役人员法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反间谍法修订草案、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值税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金融稳定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的议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臧铁伟表示,6件法律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关于立法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2022年10月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增加“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容。二是,增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内容。三是,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四是,充实完善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对“基层社会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五是,明确法律、地方性法规公布后,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也要公开。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20年10月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2年8月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保护原则中增加“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二是,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四是,将现行法规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人工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五是,进一步完善外来物种防控措施。六是,增加与毗邻国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规定。七是,根据执法处罚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八是,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预备役人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2年10月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预备役人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加强国家武装力量现代化建设,适应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制定一部覆盖预备役人员整体的专门法律,是预备役工作的重要制度建设,为推进预备役部队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加强与兵役法的衔接,强化预备役登记的基础作用,明确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经过预备役登记、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预备役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强调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的重要性,明确教育训练的实施主体,规定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三是,为保障预备役人员的合法权益,对预备役人员不得退出预备役的情形消失后的处理方式作了明确。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1年12月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明确失权股权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二是,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三是,完善董事责任规定。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四是,强化上市公司治理。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2年8月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反间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准确界定“间谍行为”,依法惩治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各种间谍活动,体现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是,明确公民、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的义务、责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三是,针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完善了执法措施,规范了执法程序,细化了执法要求。
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2年8月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推进生态安全系统建设,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加规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持续性;增加规定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二是,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三是,加强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提高生态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四是,强化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科技支撑,加强科学普及。五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完善保障与监督措施,增加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活动,应当自行带走旅游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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