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
与现行慈善法相比,修订草案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13章133条。主要在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等方面作了修改。
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
针对慈善发展新问题,修订草案作出回应。
新设应急慈善专章。总结近年来慈善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出现的突出问题,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与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协调衔接,系统规范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规定建立应急慈善协调机制,强化政府领导、指导应急慈善活动的责任,发挥慈善在应急救灾中的作用。明确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慈善力量开展应急慈善活动的原则,严格对应急状态下募得款物的管理,明确要求及时拨付使用,及时公开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
完善网络慈善有关规定。适应互联网募捐蓬勃发展的实际,总结吸收近年来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和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好做法,明确指定部门,区分不同平台的功能和责任,规范网络慈善秩序,保障网络慈善各方参与主体的权益。
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针对近年来个人求助活动平台规模化发展、纠纷时有发生、负面舆情涌现的新情况,回应社会各界加强网络个人求助治理的呼声,在附则中新增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
为更好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修订草案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
优化慈善组织制度。衔接民法典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改革慈善组织认定机制,为社会组织转型为慈善组织提供制度安排。完善慈善组织终止清算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权益。
优化慈善募捐制度。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增设公开募捐资格退出机制,实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的优胜劣汰。
全面优化慈善事业扶持政策。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加强对慈善组织布局的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做大做强,培育发展社区慈善,推动形成层次合理、特色鲜明、合作顺畅的慈善格局。支持鼓励运用新技术开展慈善活动,推动慈善创新。建立慈善领域信用记录和激励制度,推动慈善活动主体守法合规开展活动。
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
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是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
推动慈善监管全覆盖。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加强对合作募捐方的审核评估,公开合作方信息,维护募捐秩序。明晰慈善财产范围,明确慈善信托财产和用于慈善活动的其他财产属于慈善财产,加大保护力度。做好与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的衔接,明确红十字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开展募捐或者接受捐赠,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法的规定,全面统一慈善活动规则。
加强综合监管和行业指导。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慈善活动综合监管。在明确民政部门的全面监管职责基础上,新增工信、公安、财税、审计、网信、银保监等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慈善活动面广线长的特点,增加教科文卫体、应急、生态环境、医疗保障等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服务本行业慈善活动的职责。
细化强化法律责任。全面梳理本法涉及有关主体的法律义务,调整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刚性、可操作性。重点完善募捐活动违法的法律责任,增加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处罚方式,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
修订草案还充实了慈善信托新制度。
系统完善慈善信托制度。衔接民法典规定,扩展遗嘱信托等设立方式,便利慈善信托设立。明确委托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确保慈善信托的慈善性质。明确除信托文件规定外,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稳定慈善信托运行。将设立监察人作为法定要求,健全慈善信托内部治理。增加信托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慈善信托全周期的慈善性。
全面规范慈善信托运作。明确慈善信托财产属于慈善财产,全面适用慈善财产管理规则。强化信托财产高效利用要求,授权有关部门制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增加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专门规定,提升透明度。明确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受托人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度。
强化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扶持。增加设立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专门规定,推动慈善信托发展。(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