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长江流域各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依法治江护江兴江取得积极进展。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济发展质量不断提高,2021年长江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7.1%,长江干流水质连续两年达到Ⅱ类标准,长江经济带经济总量占全国比重达46.6%,实现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报告提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法律学习宣传贯彻和理解,积极主动作为,提高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进一步把依法保护长江落到实处,做到规定明确、实效明显、配套完备、发挥作用。
聚焦重点问题推进污染防治
报告指出,各地各部门落实法律规定,加大水污染防治和监管力度,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623个问题,已基本完成整改511个。
落实法律第四章规定,深入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2021年以来,长江经济带新建和改造污水管网超过1.69万公里,新建污水处理厂规模600多万立方米/日,推动化工企业搬改关转超过1000家,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1%,支持5400多艘船舶实施受电设施改造,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1137座尾矿库污染治理。组织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累计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项目2441个。推进河湖“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常态化规范化,2021年清理整治长江流域“四乱”问题1.4万个。
落实法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印发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编制指南,指导地方强化总磷污染控制,开展江苏、湖北等7省份“三磷”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立案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企业30家,罚款近1000万元。将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制造和含磷农药制造等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强化长江流域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
落实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截至2022年9月,排污口监测工作基本完成,溯源任务完成九成以上,整治各类入河排污口两万余个,推动解决了两万余个污水直排乱排问题。
落实法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全面落实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在长江流域禁运要求。
落实法律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2022年前三季度,长江经济带内河港口接收船舶垃圾1.4万吨、生活污水62.8万吨、含油污水15.2万吨。长江干线13座水上洗舱站开展洗舱作业857艘次。组织开发运行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系统,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初步实现船舶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构建了部门联合监管新格局。
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报告指出,各地各部门统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例如,落实法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长江流域布局实施了一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落实法律第五十三条规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退捕渔民安置保障,16.45万名退捕渔民实现转产就业,22.18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应帮尽帮。落实法律第六十二条规定,支持地方实施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生态修复,治理面积1.3万公顷。
长江保护法的核心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执法检查发现,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例如,法律第六十二条规定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的内容。流域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存量大,矿山矿渣未建立稳定长效的治理机制,整治修复走过场、打折扣等现象不容忽视,部分矿山甚至未进行任何修复。一些磷矿山整治难度大,磷石膏综合利用率不高,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报告提出,突出生态修复,依法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要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规定,突出生态环境修复这一核心,实施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规划和行动方案,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严格执法监管彰显法治威力
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强化,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成立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建立16个部省共建共管渔政基地,沿江15省市签署跨省交界水域执法合作协议。2021年至今,累计清理“三无”涉渔船舶1万余艘、违规网具近30万顶,查办涉案人员约1.6万人,查获涉案船舶1910艘,形成严查严管良好态势。生态环境、检察、公安等部门连续3年在全国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沿江省市查处6700多起环境违法行为,在渝鄂、黔赣、川渝等地区分别建立专案查办、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制度。
2022年前三季度,交通运输部门检查长江流域船舶37.7万艘次,查处偷排漏排船舶1987艘次。水利等部门对重点领域、敏感水域实行常态化滚动排查整治,开展长江干流、三峡水库、洞庭鄱阳两湖地区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执法,持续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及“回头看”,集中整治无证取水、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违法问题。印发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方案,健全常态化执法巡查、专项执法行动、执法协同联动、重大案件挂牌督办、行刑衔接等机制。
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1203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构建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实现专门化审判机构对流域重点区域全覆盖。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水利部出台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省界断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全国检察机关持续聚焦长江水污染、非法捕捞等问题,加大检察办案力度。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7万余件3.1万余人,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2万余件,有力打击了危害长江生态的犯罪行为。(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