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445名。
二、各地(市)应选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按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按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34名,城乡户籍人口约每1.46万人分配1名;
(二)地(市)各分配地区基本名额数为10名,共70名;
按照以上安排,各地(市)代表名额分配如下:拉萨市49名,日喀则市66名,山南市35名,林芝市24名,昌都市64名,那曲市48名,阿里地区18名。
(三)其他应选名额数92名,由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分配。
三、驻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选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9名。
四、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人口较少民族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
五、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僜巴、夏尔巴至少各安排1名。
六、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归国藏胞安排1名。
七、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牧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届,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连任代表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八、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行等额选举。
九、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