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5条,以五大振兴为主要内容,并专章对城乡融合、扶持措施和监督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条例》总则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将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条例》规定,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政府或者某一方面的力量很难实现,为此,《条例》对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乡村振兴作了规范。《条例》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条例》还规定,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养、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
(信息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