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这一重要论断可谓切中肯綮,对于地方人大做好监督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现实性。地方人大要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一重要论断,在同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求真务实地健全监督制度。笔者个人认为,当前可在“八个方面”探索开展改进完善工作。
健全半年工作监督制度。长期以来,时间过半、任务过半,这是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在全年工作中,半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抓住半年这个关键开展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政府上半年工作报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监督惯例,但在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上还有发展空间。可在每年的7月份定期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健全专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四个上半年工作报告制度,并每年确定一个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有力地提升监督实效,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并实现高质量发展。
健全专项工作监督制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开展专项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有一些法定的听取和审议的相关工作报告,这是规定动作。自选的专项工作监督事项应该是少而精,除联系“监察、审判、检察和公安”的委员会外,原则上一个专委会安排一至两个常委会监督议题进行,聚焦关键、突出重点、议深议透,以避免忙闲不均、议题多而不精、时效性不尽如人意等问题。
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健全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制度,紧紧围绕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年度备案审查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压实法制委法工委和执法检查组的责任,压实监督对象的责任,压实人大各专委会的责任,明确审查和检查的硬性要求,特别是各专委会要按照常委会部署加强联系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调研,常委会可听取和审议政府及部门接受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的相关报告,依法按程序扎实推进实质性审查检查,保证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上级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健全法定会议转换制度。地方组织法对主任会议、专委会、人大常委会、人代会的职责和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要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健全四个法定会议在监督工作中的衔接转换制度,使监督工作环环相扣、无缝连接、形成闭环。
健全代表和公民参与监督制度。要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保障代表建议权、审议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制度;充分发挥公民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健全监督计划和监督议题公开征求公民意见、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受邀参与视察检查等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集思广益、凝心聚力地开展监督工作。
健全专题询问和质询制度。健全刚性监督制度,特别是要健全专题询问和质询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对于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等,地方人大应跟进落实这些制度。同时专题询问实践为开展质询打下坚实的基础。质询相对于特点问题调查等其他刚性监督方式,启动门槛较低、可操作性较强、实践中成本和效果也很好,应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无障碍启动、当开展则开展。
健全跟踪监督制度。监督不是一次、一两个动作就能达到完全的效果。要取得理想的监督效果,重在加强跟踪,应以形成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使之得到办理或实施为重心,以专委会履行审议相关议案、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汇报、开展调研询问等职责为重点,主任会议做好协调指导,完善跟踪监督制度,确保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健全监督问责制度。监督是手段、问责是要害、促进工作是目的。对于不配合监督、监督效果甚微等问题,健全监督问责处理制度,厘清明确问责的种类和情况,该通报批评的要通报批评,该组织处理的要提出组织处理建议,该整改的责令整改,该再审议的纳入常委会议程,该作出决定的坚决作出决定。
要言之,健全监督制度,一靠国家立法、顶层设计,二靠总结提升、创新探索。地方人大要按照总结、继承、改进、提升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法按程序健全监督制度,切实提升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法、法制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