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
◎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建立林长会议制度、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这是全国省级人大制定的首部林长制法规。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于2017年在全国率先开展林长制改革试点,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广,2019年创建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林长制正式从安徽推向全国。在先行先试过程中,我省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总结提炼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立法成果。
此次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林长制条例,用法制方式巩固提升我省林长制改革成果,推进林业生态建设,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必将为进一步发挥我省生态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注入新的动力。
条例共二十一条,深入贯彻“五绿并举”林长制工作要求,规范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的设立及其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的职责,其中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在林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省、市、县(市、区)建立林长会议制度,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并可邀请本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为保障林长制的有效实施,条例提出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森林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