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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立法法修正草案。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总结实践经验,对立法的原则、程序、步骤等进行补充、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立法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草案充分体现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欧阳昌琼委员认为,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真正体现到立法的全过程各环节中,在立法程序全过程和公民就法律法规申请备案审查的过程中作出具体安排。

  立法法修正草案明确了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立法形式。鲜铁可委员对此表示肯定,建议草案总结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法典编纂作出相关规定,为将来的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与会人员对此建议,草案要对地方立法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作出明确要求,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同时可考虑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回应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地方立法需求。

  立法法修正草案对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作出了规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清华对此表示,各地立法的主体、程序、利益关切等不尽一致,需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谋划、指导和协调。建议草案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地方开展协同立法指导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协同立法工作。

  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立法法修正草案围绕这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与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持一致。”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润儿表示,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报送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刘修文委员认为,对于有关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相关规定,如何进行备案审查,目前并不明确。建议草案对此作出完善,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制定此类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

  立法后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与会人员建议进一步对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和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机制,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要结合实际看一看,法律法规是不是全面反映了客观规律和人民群众的意愿,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不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力度够不够。”刘玉亭委员说,这既是对立法工作的检查,也是广泛的普法宣传,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大有益处。(新华社记者齐琪、罗沙)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596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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