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3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促进
第三章 工程质量促进
第四章 服务质量促进
第五章 质量基础设施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高生活品质,建设质量强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质量促进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创新创造、品牌发展、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原则,弘扬崇信致先、强企惠民的城市质量精神。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保障财政投入,促进质量品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人才培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质量促进工作的政策研究、计划制订、组织实施、指导督查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质量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发挥质量管理主体作用,弘扬张謇式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开展下列质量促进活动:
(一)制订企业质量发展计划,建设质量文化;
(二)加强质量基础设施投入,开展质量技术创新与攻关,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品质;
(三)完善质量标准体系,信守质量承诺;
(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竞争力;
(五)建立健全质量服务、缺陷产品召回机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
(六)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第六条 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下列质量促进活动:
(一)加强质量公益宣传,提供质量咨询服务,开展技术交流研讨,总结推广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二)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三)依法参与质量纠纷调解、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等活动;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
(五)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公众、消费者组织等参与质量政策制定、质量监督、公益调查等活动。
第二章 产品质量促进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长三角区域质量协同创新工作。
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各合作基金等投向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技术创新、质量项目及技术成果转化。
建立质量先导区,培育高端纺织、船舶海工等特色产业小镇。
推进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设产业联盟、产业技术联盟,引导优势产业建立联盟标准。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保障质量攻关项目研发经费的有效投入,实施重点产品质量比对分析,解决关键质量问题。建设质量管理先进班组,传承工匠技艺。设立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条 引导建立产业质量合作社,制定、实施合作社公约,统一标准标识、检验检测、品牌发展、信用建设、质量管控和质量人才培养的管理。
鼓励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入产业质量合作社。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强基工程,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进先进技术,研发制造核心基础零部件,推广应用先进制造工艺和方法。
重点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实施质量标杆管理。
第十二条 推动实施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满足消费需求。
鼓励发展消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扶持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柔性制造、电商微供、消费者体验等相关产业发展。
引导企业通过发展个性定制、规模定制、高端定制,推动消费品供给向全生命周期服务延伸,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食品生产全过程电子追溯机制建设,规模以上和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食品安全总监。
学校、幼儿园以及有条件的餐饮生产、服务企业应当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实施食品小作坊提优工程。鼓励、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区生产,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
食品经营者应当健全可追溯质量信息制度。
第十四条 鼓励农产品初加工向精深加工发展,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农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严格规范农药、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化肥的使用。
推行绿色有机生产,鼓励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开展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引导有条件的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
第三章 工程质量促进
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实行质量管理全过程监测,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依法推行工程项目、企业、人员等信息数据共享,实现智慧监管。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采用建筑业新技术、新工法,推广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应用。
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公开住宅工程质量信息。
老旧建筑改造设计、施工过程中禁止擅自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进行设计验证。
第十七条 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符合照明亮度、能耗密度等控制要求,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线路、站点。扩大公交专用道规模,提高公交优先通行交叉口设置比例。
优化公交场站设施建设,新建、改建的城市主干道应当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推广设置电子站牌。
第十九条 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专项巡查,实现全市域水利工程智慧管控全覆盖。
第四章 服务质量促进
第二十条 树立南通服务品牌,建设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引导提供服务的组织建立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承诺、社会满意度第三方评价、服务质量认证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健全分级诊疗、医疗卫生综合监管服务体系,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
完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推动县级护理院、社区护理站和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支持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医疗服务。
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完善消费者评价机制。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优化旅游经营服务,培育智慧景区、智慧博物馆和线上阅读等新业态。
第二十二条 提高物流全链条服务质量,增强物流服务时效,提高冷链物流水平。
支持发展工业设计、科创孵化、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提升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服务质量。
加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物流体系、人才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规制创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优化一站式审批服务,扩展代办、帮办服务范围,推进政务服务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
第五章 质量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标准化工作的宣传,依法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设计、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支持各类相关主体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指导开展标准比对、标准领跑者行动及其评价活动。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计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协调统一的计量工作体系。
加强现代测量体系建设,建立符合产业结构的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区域计量支撑体系,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覆盖率应当不低于省有关标准。
完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受检率应当不低于省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认证信息。
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创新开展地方特色产业高端品质标志自愿性认证和金融、教育、健康等服务质量自愿性认证。扶持小微企业应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方法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建设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园区,引进优质检验检测资源,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
加强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检验、测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鼓励、扶持重点企业实验室申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推动质量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八条 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质量促进提供检验检测、标准化、计量检定、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等服务。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完善市长质量奖等奖励制度,对在质量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实施品牌强市工程,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激励、管理机制。培育张謇式企业家,引导企业制订、实施以质量为内涵的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申报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品牌、中华老字号、江苏精品等。鼓励申请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鼓励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三十一条 建立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保护机制,支持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和国际专利申请,引导企业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体系,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出质活动。
第三十二条 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支持院校开展质量品牌研究,鼓励院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开展质量专业教学、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鼓励企业建立质量研究创新中心,自主开展质量革新、合作共享活动。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质量文化宣传,开展城市质量节、质量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宣传活动,建设质量主题公园和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宣传载体。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督察考核机制,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质量监测、预警和处置:
(一)建立质量安全信息监管系统平台,强化质量舆情研判,完善后处理追溯体系;
(二)落实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质量监管责任;
(三)在超市、市场等重点场所设立质量安全监测点,根据职责做好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
(四)完善产品质量合格率监测体系,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发布质量状况白皮书;
(五)畅通质量维权渠道,提升维权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 健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推进重点领域云端智慧信用监管,依法公布质量信用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质量促进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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