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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人大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7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zjrd.gov.cn/dflf/fggg/202211/t20221124_93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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