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高利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科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大对科普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9月27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二审”。
去年,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把“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作为十大战略之首,赋予了科协新的历史使命。
“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科协及有关立法专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亮点1:明确各级科协委员会的领导地位
在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地方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不是执行机构,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成员的,应当按照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亮点2:保障科普设施发挥其社会公益属性
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一翼,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大对科普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科普设施发挥社会公益性作用。
在相关保障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委托科学技术协会管理的科技馆和其他科普场馆,政府应当给科学技术协会拨付运行管理的日常经费,免费向公众开放,不得改变用途。
亮点3:增强基层科协组织经费保障
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县级及乡(镇)、街道等基层科协组织的经费保障。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建设、运行管理、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决策咨询和人才服务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投入水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正常开展工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的财政投入。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科学技术交流基金、科学技术普及基金以及科学技术作品出版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编辑:高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