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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草案)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人大

   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纽带。为了协同推进京津冀区域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增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文化驱动力,进一步提升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平,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与北京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等相关要求,建设大运河璀璨文化带、绿色生态带、缤纷旅游带,促进京津冀区域创新融合协调发展。

   二、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保护,古为今用、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探索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的新模式;协同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的决策,深化与大运河沿线其他省市的合作交流;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推进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

   四、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共同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统筹大运河及沿线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特色小镇等文化资源,构建跨区域文化遗产连片、成线整体保护体系;充分挖掘大运河文化价值,系统阐释大运河历史文化内涵。

   五、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共同开展大运河文化宣传,联合策划大运河主题文化活动,加强大运河文化数字化展示,推动大运河文化对外交流合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大运河承载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

   六、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统筹协调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多措并举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沿线地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改善水系资源条件,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用水。

   七、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共同加强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按照统一标准加强水环境保护,开展沿线水环境监测预警与控制,推进水污染联防联治。

   八、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共同加强大运河文化旅游资源古今汇合、类别融合、区域整合,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合理规划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统一的文化旅游品牌和各具特色的运河城市品牌、服务品牌,深化北运河通航河段旅游合作,稳妥推进其他适宜河段旅游通航,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休闲产业协同发展。

   九、本市制定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时,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沟通与协作,推动机制制度、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协调,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提供协同法治保障。

   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执法协作机制,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协调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办理;支持大运河沿线有关区与北京市有关区、河北省有关市县加强执法协作,开展联合执法。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联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十二、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 月 日在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雷颖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大运河贯通南北、联通古今,蕴含着中华民族悠远绵长的文化基因,是中国古代创造的一项伟大工程,是展示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亮丽名片,2014年入选《世界遗产名录》。大运河京津冀段是千年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沿线地区的重要文化长廊、经济动脉和生态廊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明确相关省市强化顶层设计,增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协同性。2021年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提出深入阐释大运河文化价值,大力弘扬大运河时代精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我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系统安排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要求深化与大运河沿线省市的区域合作。

   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将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作为重点推进的协同立法项目。此项协同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创新实践,为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于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京津冀区域创新融合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春华主任多次听取汇报,提出明确要求;浙闽副主任、李虹副主任分别带队进行立法调研,实地考察杨柳青古镇、北运河公园、屈家店水闸枢纽等,了解大运河生态环境修复和沿线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办会同有关方面深入研究,广泛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与北京市、河北省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密切联系,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草案初稿。2022年7月20日,京津冀三地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召开联席会议,对决定草案有关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并开展了实地调研。8月11日,由三地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出席的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工作机制第九次会议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召开,会议深入研究讨论了决定草案,并商定分别推动三地人大常委会于年内审议通过该项协同立法项目。会后,法工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与北京市、河北省协同一致的决定草案文本。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1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科学规划、突出保护,古为今用、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建设大运河璀璨文化带、绿色生态带、缤纷旅游带,促进京津冀区域创新融合协调发展。(第一条、第二条)

   (二)明确建立区域协调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探索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的新模式。(第三条)

   (三)明确协同的重点内容。一是共同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统筹大运河及沿线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特色小镇等文化资源,构建跨区域文化遗产连片、成线整体保护体系。二是共同开展大运河文化宣传。联合策划大运河主题文化活动,加强大运河文化数字化展示,推动大运河文化对外交流合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大运河承载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三是共同加强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明确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沿线地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改善水系资源条件,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用水。四是共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明确加强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按照统一标准加强水环境保护,开展沿线水环境监测预警与控制,推进水污染联防联治。五是共同推进文旅融合。培育统一的文化旅游品牌和各具特色的运河城市品牌、服务品牌,深化北运河通航河段旅游合作,稳妥推进其他适宜河段旅游通航,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休闲产业协同发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强化立法、执法、监督协同。一是明确制定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时,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沟通与协作。二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执法协作机制,支持大运河沿线有关区与北京市有关区、河北省有关市县加强执法协作,开展联合执法。三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加强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tjrd.gov.cn/flfg/system/2022/11/23/0300265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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