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35人次发言。9月1日上午,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共有6人次发言询问,栗战书委员长讲话,沈跃跃副委员长主持会议,王勇国务委员参加专题询问。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立法、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连续5年共对10部生态环保法律和相关决定开展执法检查,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年,栗战书委员长带队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是对生态环保领域法律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也是对本届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成效的一次总结评估。大家高度评价执法检查组的工作,一致赞成执法检查报告,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议,深入整改查出的问题。大家强调,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的关键时期,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依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持续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一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依然严峻,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农业面源污染、偏远地区农村饮用水保障等问题亟待解决,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任务还很艰巨,要以钉钉子精神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作,遏制“两高”项目发展,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的列席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报告中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加强对长江、黄河以及其他一些重要河流的排污口监管,是当前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关键点。目前,一些对河流排污口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偏重面上一般性看管和静态监管,应加强对河流重点部位的全天候检查和随机性检查,严格控制新增排污口。有的列席人员提出,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过量使用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加快生态保护修复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把生态保护和修复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生态保护修复各项制度。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西部地区作为国家生态安全重要屏障、重要水资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聚集区,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中央层面应给予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着力完善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一方面,加大对流域上游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重要河流的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另一方面,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协调机制,依法推动中下游受益地区对上游地区实行补偿,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省际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下游地区通过产业转移、技术援助、人才支持等方式加大补偿力度。
三、强化生态环保执法监管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依法加大对生态破坏问题的监督和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有的出席人员认为,一些地方人为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干预造假,一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编制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这不仅影响环境生态,也损害地方的经济生态和政治生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也联合发文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加强案例指导,进一步明确环评、环境监测领域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入刑标准,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面还存在数据孤岛、信息壁垒等问题,实践中刑事司法和环境损害赔偿衔接不畅、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罚阶段等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建议从中央国家机关层面,自上而下、协调推进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凝聚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合力。有的出席人员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已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还存在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不健全、案件受理类型单一等问题。建议协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建立衔接配合机制。积极拓展新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构建多元化环境保护机制。
四、落实环境保护法重要制度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规定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等制度措施执行不到位,应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有的出席人员认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情况与实际运用需求还有一些差距,建议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提升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污染溯源和风险预警能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应当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落实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公布其污染物排放和相关环境监测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推进生态环保法治体系建设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新要求和有效实践及时转化为法律制度。与时俱进推进生态环保领域法律的立改废释,统筹考虑环境保护法及相关专门法律的修改,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聚焦双碳目标完善资源能源保护利用方面的法律;推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两高”加强生态环保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清理工作,推动地方结合本地生态环保实际需求,出台小切口、精细化、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确保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认真落实监督法、环境保护法规定,履行好人大对生态环保领域法律实施情况和生态环保工作的监督职责。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梳理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生态环保领域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聚焦尚未有效解决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改工作力度,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持续加大生态环保法治宣传教育力度,突出地方政府负责人、一线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等重点群体,推动自觉履行环保法律职责、法定义务,积极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推动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绿色转型。
在联组会议上,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就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污水收集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推进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完善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制度、防范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询问。国务委员王勇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9位负责同志也到会应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