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三十一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基层群众意见;听取全国妇联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到青海、宁夏和黑龙江调研,听取地方有关部门、妇联、全国人大代表等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加促进男女平等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提出,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的规定,不利于压实政府责任,建议予以恢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的内容属于妇女工作和妇联工作的具体事项;有的内容其他法律已作明确规定;有的内容应当考虑到社会生活比较复杂、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作过细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建议进一步简化有关规定,突出解决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精简。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一些媒体在进行报道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开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报道,侵害妇女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对此应当加强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对保障困难妇女权益作了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群体的重要讲话精神,将该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工会、妇女联合会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地方建议,根据实际做法,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地方有关单位、妇联、学校以及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对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制度作出系统规定,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主要制度设计符合实际,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可行的。同时,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