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必要性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妇女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经过了2005年的全面修订、2018年的个别调整。该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如妇女被拐卖、性侵、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单亲母亲等群体仍面临特殊困难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生育政策调整后生育与就业矛盾加剧,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有所凸显;农村产权形式和分配方式发生变化后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面临新挑战;家庭稳定性持续下降,离婚率上升,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等等。面对这些情况,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亟待进一步拓展和强化。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就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议案,仅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就先后有35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1件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社会各界也呼吁通过修法,进一步优化促进男女平等的基础性制度设计,完善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以来,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全国妇联提交的建议稿基础上,通过向地方人大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开展实地调研和委托地方调研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不断完善草案文本,在广泛听取、积极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保障性法律措施,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思路
一是立足国情实际,逐步健全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近年来党和国家陆续出台了多个旨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修订草案》将适应妇女权益保障现实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妇女平等分享发展成果。同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不盲目效仿西方国家的做法,对于争议较大或目前修改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内容,不做出修订。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长期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直接关系妇女的切身利益和亿万家庭的幸福美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修订草案》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致力于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加强制度机制构建,在权利确认、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消除不利于妇女发展的障碍,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合。妇女权益保障涉及宪法和民法典、刑法以及劳动、教育、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基层政权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反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草案》坚持本法作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专门法的定位,注意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对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的,尽可能在本法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他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本法只做原则性、衔接性的规定;对于适宜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政策细化和解决的问题,在本法中只做原则性规定,避免挂一漏万。
四是尊重地区差异,为地方立法留下空间。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尽相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够支撑的保障程度也不尽相同,一些问题不宜在本法中做“一刀切”的规定。《修订草案》着眼于发挥地方立法灵活性大、针对性和集合性强的优势,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某些问题,如高额彩礼等婚姻陋习,在本法中未做规定,留待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条,《修订草案》修改四十八条、保留十二条、删除一条,新增二十四条,修改后共计九章八十六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
健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司法机关的责任、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等新规定,并对其他条款作了调整和补充完善。
(二)关于妇女权益的保障
《修订草案》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1. 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增加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妇女参与相关协商议事活动、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等新规定,强化了妇女联合会的新职能,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
2. 在文化教育权益保障方面。补充完善了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明确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3.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4. 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增加了对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对城镇集体经济中的妇女权益保护做出了新规定。
5. 在人格权益保障方面。首先是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其次是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妇女特殊生理期健康服务、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要的设施、保护被性侵妇女的权益等新内容。
6.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增加了鼓励婚前体检、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等新规定;对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关于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部分条文做了文字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